宪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并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引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而奋斗的根本指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党的十六大提出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反映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既是对社会主义文明内涵的极大丰富,又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的重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把三个文明及其相互关系写入宪法,并同这一自然段中确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目标紧密相连,不仅意思比较连贯、逻辑比较严谨,而且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提供了宪法保障。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一句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统一战线不断扩大。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据此,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将宪法序言这一自然段第二句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包括的劳动者建设者和两种爱国者,一层比一层更广泛,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这样修改,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以及依据这一规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区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是必要的。
  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样修改,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情况,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精神,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二是,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意上更加准确、全面。三是,我国几个现行法律根据不同情况已经作出了征收或者征用的规定,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二是,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将这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作这样的修改,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
  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宪法对戒严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紧急状态。戒严法根据宪法,规定戒严是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采取的一种非常措施。总结去年抗击非典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国际上的普遍做法,需要完善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为重大事故等紧急状态的法律制度。现行的防洪法、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单行法律规定的措施,实际上也是在各种紧急状态下采取的不同的非常措施。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通常要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同程度地加以限制。多数国家宪法中都有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因此,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并相应地将宪法第八十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将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这样修改,紧急状态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适用范围更宽,既便于应对各种紧急状态,也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

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八十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作这样的规定,主要的考虑是:当今世界,元首外交是国际交往中的一种重要形式,需要在宪法中对此留有空间。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将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这样修改,各级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这一章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赋予国歌的宪法地位,有利于维护国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和国家荣誉感。
  关于宪法文本问题。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文本的统一,同时有利于学习和实施宪法,建议本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由大会秘书处根据宪法修正案对宪法有关内容作相应的修正,将一九八二年宪法原文、历次宪法修正案和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的文本同时公布。

 

 

 

政治学习参考资料(二)

关于宪法修正案有关知识问答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314日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为了帮助读者了解这次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答莫纪宏。
   
:据了解,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的第四个修正案,请您谈谈这次修改宪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颁布施行后,先后于1988年、1993年和1999年进行了三次修改,这三次修改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每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后,都对宪法进行一次修改,其目的是通过修改宪法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使之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二是每次对宪法的修改,都是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社会生活的变化,从而提高宪法的适应性和科学性。这次修改宪法,也同样具有这样的特点。一方面,党的十六大全面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科学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起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了本世纪头二十年的奋斗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另一方面,1999年第三次修改宪法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对宪法的修改提出了要求。这次修宪也主要是从这两个方面对宪法进行了修改:一是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等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进了宪法。二是适应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对非公有制经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社会保障制度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乡镇政权的任期等做了新的规定。
   
这些修改,对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建设国家。我国现行宪法的实施,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客观实际的变化,宪法本身也要向前发展。修改后的宪法,更加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生活等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为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等,提供了更加科学的宪法依据。

: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有何重要意义?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引导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而奋斗的根本指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为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已做了明确规定,这次修改为何还要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除了增加这一规定外,这次宪法修改对保障人权还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实际上就是人权保障的内容,只是宪法规定的这些基本权利的享有,是以公民身份为前提,而没有将人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加以规定。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可以为这一方针的进一步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同时,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做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财产权是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次修改宪法明确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现行宪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13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保护的用语上的差别,体现了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宪法地位的差别。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确立了公民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同等的宪法地位,体现了国家对个人财产权的尊重与保护。

人类的发展、人权的保护离不开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次修改宪法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这为我国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供了宪法保障。
   
:现行宪法第11条是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规定,1988年和1999年对这一条进行了两次修改,这次修改宪法,又将该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样修改是否说明了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视,是否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上个世纪80年代初,我国处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私营经济的概念尚未形成,但存在一些没有雇佣关系的个体经济,因此,1982年宪法规定了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随着个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规定已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因而1988年修改宪法时写入了私营经济的概念,承认有雇佣关系的私营经济形式,将此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为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上个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私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成份也日趋多样化,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1999年修改宪法时,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统称为非公有制经济,并将其规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非公有制经济仍然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此次修改宪法,将对非公有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全面、准确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这就赋予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竞争的条件和机会,使非公有制经济有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好的发展环境。
  :将现行宪法中规定的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那么戒严进入紧急状态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有何意义?
  :现行宪法对戒严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紧急状态。而按照戒严法的界定,戒严只适用于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三乱(动乱、暴乱和严重骚乱)引起的紧急状态,对于自然灾害引起紧急状态,以及在这种状态下国家机关如何行使职权,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则缺少明确的宪法依据。总结去年抗击非典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国际上的普遍做法,这次修改宪法将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进入紧急状态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它适用于由人为原因和自然原因引起的各种紧急状态。
  如何在紧急状态期间坚持依法办事原则,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宪法来确立紧急状态制度,通过赋予国家机关必要的紧急权力,建立有效的应急反应机制,来恢复宪法和法律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将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对完善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这使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制度的规定更加严密科学,为建立健全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有利于紧急状态立法的统一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其次,有利于在进入紧急状态时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有利于增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紧急权力的法律意识,也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将紧急状态写进宪法,意味着在紧急状态期间,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依据,自觉地行使特殊的权力或权利,履行特殊的职责或义务,从而提高全社会应急反应的水平和效率。
  :除了上述内容外,这次修改宪法还在哪些方面完善了宪法制度?
  :对宪法第81条进行了修改,赋予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力;完善了国家象征制度,增强了对国歌的规定,即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为了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对乡镇政权的任期规定作了修改,将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进一步完善了统一战线制度,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此外,还对土地征用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

(《解放军报》20040328日第3)

 

政治学习材料(三)

修宪将对中国产生七大影响

最新出版的第11期《瞭望》周刊发表文章指出,我国此次修改宪法对中国有着持续而深远的影响力。 

      影响一:将促进政府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各种突发性事件应急机制的速度将加快,从制度上、法律上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成为行政机关的理念与准则,各级政府部门的服务、责任和法治意识将得到强化。 

      影响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将成为国家的基本工作准则,从观念到制度,到立法的指导思想等都将随之改变,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影响三:宪法修正案将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道写入宪法,意味着政治体制改革将稳步深化,民主将作为一种基本的政治制度、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得到确定。 

      影响四:宪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使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减少社会转型期的痛苦与震荡成为各级政府的执政目标。 

      影响五:将更加充分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更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更多地依靠人民,发挥所有人的力量,使之朝着有利于国民经济和全社会利益的方向发展,共同建设小康社会,共同富裕。 

      影响六:宪法的修改有利于完善中国的法律体系。立法机构在立法工作中将更加注重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立法中注重立法为民,使得制定出来的法律真正成为“善法”。 

影响七:宪法的修改,使得宪法朝着更加民主、人道、理性的方向发展,为中国宪政制度的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0454

 

 
中共淄博第四中学委员会